中间人受贿数额如何认定
衢州刑事律师
2025-05-02
结论:
中间人受贿数额认定依具体情形而定,构成斡旋受贿按实际收受财物算,收受干股等情形按不同规则计算,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按总额算。
法律解析:
中间人受贿数额认定有多种规则。构成斡旋受贿时,以实际收受财物数额算,贿赂涵盖货币、物品及财产性利益。收受干股若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或有实际转让证据,按转让时股份价值算,红利为受贿孳息。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,受贿数额是出资额;以交易形式受贿,按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算。若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,按共同受贿总额认定。了解这些规则能让大家更好识别中间人受贿行为及数额计算方式。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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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间人受贿数额认定依具体情形而定。构成斡旋受贿时,以实际收受财物数额认定,贿赂涵盖货币、物品及财产性利益。
1.收受干股时,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或有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,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,红利作受贿孳息处理。
2.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,受贿数额为出资额。
3.以交易形式受贿,按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计算。
4.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,按共同受贿总额认定数额。
解决措施和建议:司法人员要准确审查各类证据,明确受贿情形;相关部门加强对贿赂形式的研究和监管,及时更新认定标准;开展法律宣传教育,增强大众对受贿认定的认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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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在中间人构成斡旋受贿时,受贿数额依据其实际收受的财物来认定,这里的贿赂涵盖货币、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,像可折算成货币的物质利益就属于财产性利益范畴。
(2)当存在收受干股情况,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有证据表明股份实际转让,按照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受贿数额,所分红利作为受贿孳息处理。
(3)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,受贿数额是出资额。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,受贿数额为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。
(4)若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,按共同受贿总额认定中间人受贿数额。
提醒:中间人受贿认定复杂,不同情形有不同计算方式,具体案情需具体分析,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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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中间人构成斡旋受贿时,认定受贿数额以其实际收受的财物为准,这里财物包含货币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,财产性利益能折算成货币。
(二)收受干股且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或有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的,按转让时股份价值算受贿数额,所分红利算受贿孳息。
(三)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,受贿数额为出资额。
(四)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,受贿数额是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。
(五)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,按共同受贿总额认定数额。
法律依据: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、收受干股、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等行为,应认定为受贿,受贿数额依上述对应情形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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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中间人构成斡旋受贿,受贿数额按实际收受财物算,贿赂含货币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。
2.收受干股且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或有实际转让证据,按转让时股份价值算,红利算受贿孳息。
3.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,受贿数额是出资额;以交易形式受贿,按市场与实际支付差价算。
4.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,按总额认定数额。
中间人受贿数额认定依具体情形而定,构成斡旋受贿按实际收受财物算,收受干股等情形按不同规则计算,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按总额算。
法律解析:
中间人受贿数额认定有多种规则。构成斡旋受贿时,以实际收受财物数额算,贿赂涵盖货币、物品及财产性利益。收受干股若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或有实际转让证据,按转让时股份价值算,红利为受贿孳息。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,受贿数额是出资额;以交易形式受贿,按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算。若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,按共同受贿总额认定。了解这些规则能让大家更好识别中间人受贿行为及数额计算方式。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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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间人受贿数额认定依具体情形而定。构成斡旋受贿时,以实际收受财物数额认定,贿赂涵盖货币、物品及财产性利益。
1.收受干股时,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或有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,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,红利作受贿孳息处理。
2.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,受贿数额为出资额。
3.以交易形式受贿,按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计算。
4.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,按共同受贿总额认定数额。
解决措施和建议:司法人员要准确审查各类证据,明确受贿情形;相关部门加强对贿赂形式的研究和监管,及时更新认定标准;开展法律宣传教育,增强大众对受贿认定的认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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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在中间人构成斡旋受贿时,受贿数额依据其实际收受的财物来认定,这里的贿赂涵盖货币、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,像可折算成货币的物质利益就属于财产性利益范畴。
(2)当存在收受干股情况,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有证据表明股份实际转让,按照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受贿数额,所分红利作为受贿孳息处理。
(3)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,受贿数额是出资额。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,受贿数额为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。
(4)若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,按共同受贿总额认定中间人受贿数额。
提醒:中间人受贿认定复杂,不同情形有不同计算方式,具体案情需具体分析,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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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中间人构成斡旋受贿时,认定受贿数额以其实际收受的财物为准,这里财物包含货币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,财产性利益能折算成货币。
(二)收受干股且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或有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的,按转让时股份价值算受贿数额,所分红利算受贿孳息。
(三)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,受贿数额为出资额。
(四)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,受贿数额是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。
(五)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,按共同受贿总额认定数额。
法律依据: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、收受干股、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等行为,应认定为受贿,受贿数额依上述对应情形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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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中间人构成斡旋受贿,受贿数额按实际收受财物算,贿赂含货币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。
2.收受干股且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或有实际转让证据,按转让时股份价值算,红利算受贿孳息。
3.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,受贿数额是出资额;以交易形式受贿,按市场与实际支付差价算。
4.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,按总额认定数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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