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地上建筑物归谁

衢州刑事律师 2025-05-20
1.土地租赁合同到期,地上建筑物归属先看合同约定,有约定就按约定来。

2.合同没约定,双方先协商。协商不成,分两种情况:经出租人同意建造的,能拆则承租人拆,不能拆可要求补偿;未经同意建造的,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。

3.法院判归属和补偿时,会考虑双方过错、添附物对土地的利用价值等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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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归属依合同约定处理,无约定则双方协商,协商不成按是否经出租人同意建造分情况处理。
法律解析: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当土地租赁合同到期,地上建筑物归属首先看合同约定,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执行。若合同未作约定,双方可先进行协商。若协商不成,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建造建筑物,能拆除的承租人可自行拆除,不能拆除的可要求出租人适当补偿添附价值;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建造,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。实践中,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、添附物对土地的利用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最终归属和补偿问题。如果您在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遇到地上建筑物归属的相关问题,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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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归属应先看合同约定,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。这体现了契约精神,保障了合同双方的预期利益。
2.若合同未约定,双方先协商解决。若协商无果,对于经出租人同意建造的建筑物,能拆除的承租人可拆除;不能拆除的,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适当补偿添附价值。而未经出租人同意建造的,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。
3.实践中,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、添附物对土地的利用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最终归属和补偿问题。
建议: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,明确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和处理方式,避免后续纠纷。若出现纠纷,双方应积极协商,若协商不成,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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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归属处理,首要依据是合同约定。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建筑物归属,那么按照约定内容执行,双方都需遵循此约定。

(2)若合同未作约定,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。若协商无果,则需分情况处理。当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建造建筑物时,对于能拆除的部分,承租人有权利进行拆除;对于不能拆除的部分,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适当补偿添附价值。

(3)而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建造建筑物时,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。在实践中,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、添附物对土地的利用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最终归属和补偿问题。

提醒:
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,应明确地上建筑物归属。遇纠纷协商不成,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定最佳解决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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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合同有约定的,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地上建筑物归属,双方需遵循合同条款执行。
(二)合同未约定的,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方案。
(三)协商不成且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建造的,能拆除的建筑物承租人可自行拆除;不能拆除的,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适当补偿添附价值。
(四)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建造,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,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,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,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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